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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报道 近日,三水公布上半年各类消费投诉案件情况,据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今年1~6月,该中心共接获消费投诉351宗。今日,本报联合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从近期该中心接获的投诉案件中选取电信服务、快递服务、房屋买卖三个热点领域典型案例,邀请律师进行案例剖析,让消费者通过案例点评提升依法维权意识。
案例1:电话停用了 一直被扣费
市民莫小姐于2013年2月在中国移动一家营业厅办理了全球通业务,每月月租费58元,同时办理银行代扣手续。在使用一个月后,她停止使用该号码,但没到移动营业厅办理注销业务,因此,银行一直自动在其帐户上扣收费用。莫小姐认为其没有使用该号码,移动公司应该可以监测到,仍收取其费用不合理,要求退还费用。但中国移动提供了与莫小姐签订的协议,约定莫小姐必须至少使用该品牌业务一年。而且莫小姐在超出一年的合约期后,仍未到中国移动办理注销业务,因此,认为其收费是合法合理的。
律师点评:运营商无明显过错
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圣操说,该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或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其内容无效。就该案而言,中国移动虽然使用了格式合同,但莫小姐需要证明该公司的格式合同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未必无效。
杜圣操分析称,莫小姐开通该租用业务时,对使用该品牌业务1年的期限约定明确知悉并且自愿接受,这一点应当不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莫小姐在有效期限不能随意解除合同。1年期限届满后,莫小姐可以随时终止该服务,但应当通过电话或亲自前往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终止手续,否则,在银行持续扣费成功的情况下,中国移动不能单方终止该服务。
而在用户长期未使用该号码时,服务商可否单方停止该号码的服务并停止扣费?杜圣操说,法律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交易习惯上看,用户在购买了某个号码之后,是否使用,使用频率多少,这都是用户的自由,服务商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涉,更不能随意终止对该号码的服务,这正如在房屋租赁中客户承租了房屋之后即使长期空置屋主也不能随意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一样。
案例2:遇快递“假签收” 索精神损失费
6月11日,西南一市民委托三水某快递公司将一些食品和衣物邮寄到湖北省,相方约定送货上门,货物共8.4公斤,邮费118元。11日该公司致电市民表示其货物已被收件人签收,签收时间11日下午16时。后来,该市民发现货物是12日收件人亲自到邮政局取件的。对于该公司不按约定送货上门,并且编造虚假收件信息的情况,该市民十分不满意,要求赔偿从6月11日至问题解决之日的误工费(每日15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和其拨打投诉电话所产生的电话费250元。
律师点评:精神损失费难获支持
杜圣操认为,上述案件属于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该快递公司应当加倍赔偿投诉人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354元,由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故调增为五百元,加上投诉人支付的邮费118元,快递公司实际应当赔偿的金额应当为618元。
由于前款法律规定是对欺诈消费赔偿金额的概括性规定,应当推定为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了投诉人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投诉人诉称的误工费(每天150元)和250元电话费,如果合计未超出500元,则应当认为已经包含在前述500元赔偿当中;如果超出了500元的,则要具体审查投诉人产生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如因投诉人肆意扩大损失(如故意不上班并且不间断地重复打电话等)并因而索赔,其赔偿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至于投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杜圣操认为不应支持。纵观消法的规定,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仅为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基本上也都是人身损害或人格侵权方面的情形,本案中快递公司的欺诈行为并没有侵害投诉人的人身权益,故此不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
案例3:不想交代办社保费 退购房定金遭拒
市民梁先生今年6月在三水一楼盘售楼部签订认购合同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其后,该售楼部要求梁先生一星期后再交付2万的代办社保费。梁先生表示其社保一直都在东莞购买,在佛山未曾购买过社保(根据有关规定,在佛山内购满一年社保才可购房)。他认为该售楼部的做法不合理,遂要求退定金,但遭拒。
律师点评:消费者有知情同意权
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专业售楼公司,熟悉售楼政策,其理应在购房者购房时向客户介绍相关购房政策并提示风险。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没有向客户介绍相关购房政策并提示风险,而购房者本人因不清楚购房政策导致不符合购房条件无法购房的,则属于一种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定金;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明确向客户介绍相关购房政策并提示风险,后因购房者本人原因无法达到购房条件的,则购房者无权要求退订。
此外,若购房者在购房下定时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办社保并收取2万元费用,则视为双方就代办社保事宜达成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果购房者在购房下定时没有与开发商明确约定代办社保事宜及费用,则视为双方未达成协议,购房者有权将代办社保事务交由开发商以外的第三方办理;如开发商强制要求购房者缴纳2万元代办社保费,则属于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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