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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出台《解决渔民住房困难工作方案》2010年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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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近日,三水区出台《解决渔民住房困难工作方案》,提出今年内解决所有无房渔民的住房问题,至2010年解决所有渔民居住问题。为确保方案落实,该区有关部门还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年内让无房渔民上岸居住


根据方案,三水区将用1至3年的时间,解决好渔民的住房问题,具体步骤为:今年,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明年年底前,解决已上岸定居,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困难户住房问题;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不符合水利防洪规划、居住于主干河堤外滩区渔民的整体搬迁安置工作,让渔民群众居有其所、安居乐业。


渔民经济困难,无力独资承担购房重担,为此市财政对无房渔民每户补助3万元,同时区、镇(街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对渔民无房户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人均居住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每户给予1.5万元的补助;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但已经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或租住政府廉租房的渔民不享受解决渔民住房困难优惠政策。


渔民相对集中、人数较多的大塘、乐平、芦苞等镇,将通过集中规划建设渔民新村,解决渔民住房困难。渔民相对分散、人数较少的镇(街道),统筹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予以保障,并鼓励无房户渔民在生产生活所在地自购(建)住房。不符合水利防洪规划、居住于主干河堤外滩区渔民的整体搬迁安置工作纳入水利部门的堤内安置计划。


廉租房月租金暂定1元/平方米


渔民经济适用房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无房户渔民和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渔民选购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不含地价)供其选购,超出的面积部分也应给予价格优惠。对暂无能力购房的渔民,政府要提供廉租房,通过租金上的优惠,保证渔民住得上、租得起。月租金暂定为1元/平方米,但租期不得超过5年,5年后须重新申请。无房户渔民于2008年1月1日起自购(建)住房的,凭购房合同、房产证给予相应的补助。


该方案称,用于安置困难渔民所建的经济适用房(含渔民新村)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否则收回政策性补助资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减除政府对困难渔民购房补助款后,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开辟建设渔民新村绿色通道


三水区还为渔民新村建设开辟了绿色通道,加快建设进程。渔民新村建设涉及的规划编制、立项、用地保障、建筑报建、招投标、工程监督验收、核发产权证书等各个环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渔民新村建设实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各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将加强渔民村居社会功能建设,使其具有文化、体育、社会管理等各项功能,并帮助渔民村居开展创建文明村、卫生村、生态村和平安和谐村居等建设,为渔民村居创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据了解,三水区现有渔民1924户,共7080人,主要居住地分布在大塘镇大塘渔村,芦苞镇芦苞渔村,乐平镇黄塘渔村、三江渔村,西南街道城区、河口渔村、金本五顶岗渔村,白坭镇波子角渔村、岗头渔村。据初步调查,有651户渔民无住房,占总户数的33.8%;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有15户,占总户数的0.8%;人均住房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有75户,占总户数的3.9%;住在河堤外的渔民有578户,占总户数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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