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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约友野游,误入河涌深水区溺亡,母亲状告三水芦苞镇水利所未尽安全防护义务,索赔24万元赔偿。昨日,三水法院对一宗因少年野游溺水而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少年母亲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芦苞水利所作为水利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河流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法律并未赋予水利所修建河涌安全保护措施与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责任;其次,芦苞水利所在事故河段已设立了相应的警示牌,况且事发河段远离芦苞镇城区,没有修通道路通达,也未设置过游泳区域,故不存在过错,所以水利所对溺水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习水性的情况下,理应预见到可能发生溺水的危险,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家长何某对小陈缺乏必要的监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袁泉表呼吁,监护人应当恪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从源头上杜绝不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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