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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 记者吴志远 通讯员黄建烈、孙楠报道:明知无还款能力,仍恶意透支信用卡,又以各种伎俩逃避催收。近日,三水法院对一宗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黄某华是三水本地人,高中文化,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出狱后,黄某华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2011年4月7日、2011年5月30日,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下属的网点申领了3张牡丹贷记信用卡。
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期间,黄某华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然持该卡在三水、南海等地恶意透支消费。2011年9月,发卡银行开始以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形式多次催收,黄某华却通过改变联系方式和住址逃避银行催收。
截至2012年6月,黄某华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合计人民币73622.13元。2013年8月,黄某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而直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仍未偿还上述钱款。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黄某华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但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综合考虑黄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系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该案承办法官徐晓光介绍,被告人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均可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责任编辑:麦思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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