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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处罚案例公布 21家企业和个人被罚8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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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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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昨日,三水区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公布今年第三季度环境处罚案件,共有21家企业和个人受到处罚,罚款金额88.5万元,非法排放污水等成为主要案由。

  根据区环保部门公布的资料,第三季度受到环境处罚的包括5名个人和16家企业,涉案企业来自不同行业,既有纺织印染公司、建材厂,也有餐馆、废品收购站等。处罚金额一般都在2万元以上,其中佛山市富惟汽配有限公司罚款最多,该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被罚12万元,而位于水都饮料基地的一家饮料厂因同样的原因,被罚款10万元。执法人员称,此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做出的。

  非法排放污水成为主要案由之一,有企业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向河涌等排放污水,严重污染水质,对此环保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如乐平一家铝合金制品公司向水体排放酸液,被罚款2万元;三水某钢琴部件公司非法设置排污口,罚款5万元;而位于芦苞的电热器具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废水,被查后罚款8万元。

  除了污染水质,今年第三季度三水查处的环境处罚案件中,还有三宗是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如西南某生物能源公司就因此被罚3万元。“这些企业虽然安装了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但为了节省处理污染物的成本,企业闲置这些设备,让废气未经处理就排入大气中。”环保执法人员表示,这种行为已被列入重点打击对象。

  另外还有几家企业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同时,还有一家建材公司未采取防渗措施,造成工业废物泄漏,两家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受罚。

  区环保部门表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绝不手软,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偷排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举报污染环境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69举报投诉。

  知多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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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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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希望天更蓝,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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