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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菜市场扒窃10元,窃匪王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9月17日,佛山市三水区法院对该宗盗窃案作出通报,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即属犯罪,不受盗窃数额限制。
据悉,被告人王某已是多次“入宫”。他曾于2002年6月因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8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09年4月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送劳动教养1年,于2010年6月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
今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见自己身上仅有40元人民币,遂又起了扒窃的念头。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游荡于百旺城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见到一中年妇女陈某弯腰挑选,被告人王某紧随其后,轻巧地用一把镊子夹走妇女陈某放在上衣左口袋的人民币10元。正当王某用盗得的人民币购买猪肉时,在周边巡逻的民警遂将其人赃并获。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不受数额限制的盗窃罪,即无论被告人扒窃的财物是多少,一旦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对扒窃行为,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法院还可以作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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