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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一男子菜市场扒窃10元被判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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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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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仅在菜市场扒窃10元,窃匪王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9月17日,佛山市三水区法院对该宗盗窃案作出通报,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即属犯罪,不受盗窃数额限制。
  据悉,被告人王某已是多次“入宫”。他曾于2002年6月因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8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09年4月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送劳动教养1年,于2010年6月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
  今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见自己身上仅有40元人民币,遂又起了扒窃的念头。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游荡于百旺城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见到一中年妇女陈某弯腰挑选,被告人王某紧随其后,轻巧地用一把镊子夹走妇女陈某放在上衣左口袋的人民币10元。正当王某用盗得的人民币购买猪肉时,在周边巡逻的民警遂将其人赃并获。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不受数额限制的盗窃罪,即无论被告人扒窃的财物是多少,一旦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对扒窃行为,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法院还可以作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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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ow + 1 好!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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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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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果标题改为“职业扒窃十多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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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卖鱼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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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知错也不能改,建议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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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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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性质恶劣嘛 砍手抢啊婆50元的人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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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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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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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出来会吾会食大茶饭,反正都系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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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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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热心宣传原创写手论坛贡献微信用户勋章原创摄手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2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死性不改 惯偷监蹬 以牢为伴 终身囚犯
人之初 性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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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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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3_143:}喜闻乐见,话吴定重便宜左个扒手添,系监狱有正式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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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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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白色纸飞机 发表于 2013-9-22 10:02
如果标题改为“职业扒窃十多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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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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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白色纸飞机 发表于 2013-9-22 10:02
如果标题改为“职业扒窃十多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好标题---唔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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