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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交通意外,由于缺少事故责任认定材料,三水两年半时间共有51人无法认定工伤。昨日,区人社部门提醒,职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尽早确认事故责任。
个案: 发生事故不报案工伤告吹
今年4月23日,李华(化名)驾驶摩托车到西南一家塑胶公司上班,途经西南街道同福路与德兴路交汇处时,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李华的左小腿受伤。“后来得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请。”但让李华感到失望的是,历经一个多月,工伤认定还是以不成功告终。
这是因为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同时又加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要依据公安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区人社局表示,该局在今年5月17日受理李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李华和她所在的公司未能提供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材料,向当地交警部门查询,也没有得到任何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记录,无法确定李华在此次事故中是否负非主要责任,属证据不足,因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统计:51人受工伤无法认定
李华遇到的困境并非个案。据区人社局统计,自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三水共有51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因均为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交事故的责任认定证明材料。此类案件约占同类案件的17%,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3倍。
区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认为,部分职工不了解新政策或者对该新政策理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责任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少情况是,当事双方私了;受伤职工看到对方逃逸,觉得报警没用;或者觉得事情不大,嫌报警麻烦。”
提醒:保护现场并报警
区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建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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