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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楼惹官司
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获赔违约金23000元
珠江时报讯(记者/金晓青 通讯员/洪宗健 叶凤华) 三水一开发商延缓交楼180天,被一位业主告上法院。日前,三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3000元。
开发商延缓交楼成被告
2010年5月,位于三水区南山镇中心的一处楼盘打广告销售楼房。市民徐先生问过价钱、看过花园小区的绿化之后,购买了一套总价23万余元、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楼房。
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徐先生注意到交楼时间是2011年6月。到了交楼时间,徐先生一家准备去收楼,却等来了开发商的电话,通知说“收楼时间推迟了”。在多次找开发商了解情况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之后,徐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将责任推给承建商
庭审时,徐先生认为既然《房屋买卖合同》上已经写明交楼时间,那么开发商就应该严格遵守该约定,如果迟延交楼就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应按日向买房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开发商对迟延交楼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迟延交楼是由于楼盘的承建商在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拖延工期,才造成开发商迫不得已违约,迟延交楼的原因在承建商,因此,业主徐先生应追究承建商的侵权责任,而不应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判开发商付违约金2.3万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实际交接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已逾期180天,且被告逾期事实并非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造成,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遂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3000元。
法院还认为,开发商辩称迟延交楼是由于楼房的承建商拖延工期才造成的,这与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开发商可另案起诉承建商,要求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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