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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男子组成团伙,强迫客运人员提高广西至佛山长途客车的价格,从中收取巨额“保护费”。近日,三水人民法院审理此案,11名男子被判敲诈勒索罪,团伙主犯肖×生获刑12年。 2010年6月6日至2011年1月19日,肖×生雇请苏某等10人开始在广西横县马山乡和佛山三水白坭镇文化广场、西南洲边高速路口等地强行收取被害人营运的长途客车的“人头费”和“劳务费”等名义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02530元。
据了解,该11人组成的团伙分工明细。检方指控称,2010年6月3日,肖×生、苏某威胁被害人周某、黎某等6人签订了《委托书》和《自律协议书》,强迫其委托肖×生作为“经纪人”去“平定”广西横县至佛山长途客车的车票价格,肖×生从中收取“保护费”。
公诉机关认为,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3月23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其中,肖×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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