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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日报》报道,三水一辆行政执法车违停,被交警贴了“牛肉干”,网帖中不少网友留言,为交警的做法叫好。近日,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回应称,照片中的执法车的确是该局的,目前该局正对此事进行调查,若情况属实将处理当事人。 法治社会没有特权阶级,一切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权力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并公之于众。执法车违法被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果说公车有什么“特权”,那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的一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并且该条文的第二款对此还作了严格的限定,即“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在法律框架下,没有公车特权的空间。
当前社会上流行的公务车耍“特权”,并非法律赋予的权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公车驾驶员“官本位”心态的思想残余作祟,认为自己是执法人员,是管别人的,执行的是公务,所以就有高人一等的“特权”在;另一方面部分是公车驾驶员、交通执法者“部门人情思想”作怪,认为同为公门中人,多多少少要给点“面子”,认为“自己人”好说话。无论是哪种原因造成的“特权”公车,都是人治思想残余的产物,都与法制和法治格格不入。
作为公车的驾驶者、社会的管理者,更应该认清自己的位置,自觉做依法守法的楷模、表率,同时也应该有接受市民监督的意识和心理准备;而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严格执法,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政府形象、督促公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高度,从严整治公车违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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