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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2778户用人单位八成以上发了高温津贴 炎炎夏日,你收到高温津贴了吗?佛山市人社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检查,未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情况。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高温津贴必须是现金,要在工资表上单列,并写入合同,清凉饮料不能当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要在工资表上单列
此次检查涉及全市2778户用人单位,包括国企、外企、非公企业、建筑工地等。
在昨日的通报会上,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模以上的外资企业、国企等单位执行比较到位,当中90%的企业都给职工发放了津贴。但非公企业、个体企业以及一些建筑工地的执行情况做得并不到位,在抽查的这些单位当中,有80%的单位发放了高温津贴。“个别企业根本不重视,而职工也没有这个意识。”
针对这种状况,人社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人的工资表中,必须把高温津贴一项单列出来。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把高温津贴这一项写入合同中,一旦企业未发放,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会及时调查处理,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强制执行。在野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未能领到高温津贴的,可拨打12333劳保咨询投诉热线。
“高温津贴一定要以现金形式发放,糖水、清凉饮料不能替代高温津贴,也不能作为抵扣。”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强调。
户内外都工作发不发津贴?
据了解,2007年9月,省人社厅、卫生厅等六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当中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如今,这一标准还没有变化。今年,佛山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户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而今年佛安监<2011>143号文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有受访市民表示,不知道自己该不该发高温津贴,有的工种要在户内和户外工作,该不该发津贴?对此,劳动部门的态度是“只能是按照文件规定做”。
如果有企业不遵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那么劳动者可拨打劳动监察部门电话投诉。市直电话:83333070,禅城区82712244,南海区86338355,顺德区22831078,高明区88669622,三水877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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