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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三水区首件“醉驾”案昨日开庭审理,醉驾主角刘某因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而被指控犯危险驾驶罪。刘某当庭认罪并表示后悔,检方建议判处拘役一到三个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刘某是三水区西南街道人,2011年5月13日晚和几个朋友在三水区金本街一家餐厅吃饭,期间刘某喝了一杯白酒和四杯啤酒,高兴之余竟直接开车回家。约20时18分,刘某驾车经过西南街道三达路时,被执勤交警截查。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6毫克/毫升,达到了醉酒状态。
法庭上,刘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他表示:都是自己麻痹大意,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在指控中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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