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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向张海祝维沙等索赔1.2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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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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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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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张海已被判刑,但处理张海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账,却让健力宝公司绞尽脑汁。由于张海侵占挪用的资金,在其刑事案中并未判决追缴,健力宝公司于是将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赔偿本金及利息近1.3亿元。
  昨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张海、创嘉公司、智兴公司、盛邦强点公司、裕兴软件公司、金裕兴公司赔偿健力宝损失合共0.96亿元及利息。
  1.29亿元的索赔额,健力宝公司与张海的恩怨,还得追溯至2001年。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全部股权,张海须向健力宝饮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3亿余元。
  在筹措收购款过程中,张海找到愿意出资的合伙人——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的老板祝维沙等人。在张海和祝维沙等人收购健力宝公司股权时,由祝维沙从相关企业挪用了人民币1.58亿元,用以支付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购健力宝股权的出资款。
  但是,为达到零成本持有健力宝股份,以及祝维沙的关联公司收回出资款的非法目的,祝维沙与张海串通,张海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挪用资金的手段,将健力宝公司的资金共计约0.96亿元非法支付给祝维沙及其关联的5家公司: 创嘉公司、智兴公司、盛邦强点公司、裕兴软件公司、金裕兴公司。
  据健力宝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称,2002年至2004年期间,张海系健力宝的实际控股股东,原任健力宝公司董事长、总裁,而祝维沙曾担任过健力宝公司的董事、总裁。两人实际长期控制了健力宝公司。张海、祝维沙以零成本收购的非法行为,获得巨大不法利益。而健力宝公司在被收购的短短2年多时间里,变成一个负债数十亿元、几近倒闭的企业。
  由于在张海其相关刑事案中未判决追缴非法款项,为此,健力宝公司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退赔款项及利息共计1.29亿元。
  经过审理,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张海、与祝维沙关联的5家公司赔偿健力宝损失合共0.96亿余元以及利息。
  焦点
  1
  债务应由
  健力宝来扛?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张海指使他人,将案件所涉及的0.96亿元划给祝维沙五家关联公司时,三水正天公司持有健康产业90%的股权,健康产业又持有健力宝集团75%的股权,两公司虽然存在关联,在法律上仍是两个不同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三水正天公司经查是张海等人以伪造的验资报告注册的虚假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且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和从业人员,在“收购”时,张海等人也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
  因此,三水正天公司及其股东张海等应承担的债务,不应由健力宝集团偿还。而且,张海以健力宝集团的资金偿还债务是张海个人行为,不体现健力宝集团公司意志。张海在任职期间挪用侵占,明知不应以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债务,但仍非法划转健力宝资产,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强调,不能因其没有直接收取款项就视为不构成侵权。
  焦点
  2
  取得款项所有权是善意?
  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对于收取了张海从健力宝集团划转的0.96亿元没有异议。但其始终认为,收取该笔款项时,并不知道是张海非法划转的赃款,更不知道款项是来自于健力宝集团。所以,他们只是善意取得了款项所有权。
  然而,佛山中院依据有关证据综合认定,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收取这些款项时确存恶意。首先,曾任职祝维沙关联公司财务工作的陈某作证称,祝维沙指使其向健力宝集团寄送有关欠款利息单。这足以证明,祝维沙知道款项来自于健力宝,也明知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的资金不合法。
  健力宝集团时任执行总裁张某更指,祝维沙每个星期都会看健力宝资金流动表,不可能不知道所收取款项来源于健力宝。北大方正时任执行总裁李友也陈述,祝维沙持张海便条向其索要2000万元,其要求出具的款项来源证明文件,也足以显示祝维沙清楚所收款项来源于健力宝。
  法院同时认为,祝维沙作为三水正天公司股东,应知道三水正天公司作为投资公司,股东如无实际出资,三水正天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巨额资金供其偿还借款。鉴于民事案件强调“优势证据”,本案中,证人陈某、张某、李友及被告张海的陈述互相吻合。因此,法院认为,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获悉收取款项是张海非法划转的健力宝款项,比其不知情可能性要大。
  焦点
  3
  祝维沙张海
  共同侵权?
  至于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与张海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是三水正天公司,仍然接收张海非法划转的健力宝的款项用以偿还借款。而创嘉公司、智兴公司、盛邦强点公司、裕兴软件公司,则提供账户给张海用于划转款项,金裕兴公司不仅提供账户,更实际收取了该部分款项。为此,这5家公司与张海构成共同侵害健力宝的财产权。
  健力宝集团、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均确认祝维沙追收款项的行为代表金裕兴公司。因此,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金裕兴公司承担 ,祝维沙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责任。同时,上述5家公司应与张海共同对健力宝集团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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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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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在望到没望到过健力宝。。。呢样也了,好久以前没喝过了
决不要轻言放弃,如果不站起来面对的话,任何事都不会有任何改变!“宁缺毋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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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正天唔系叶家既咩,叶选基唔系凭正天科技当选三水首富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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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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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扯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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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健力宝而家已经逐渐淡出国民视野喽.
大家好,才是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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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健力宝系以4亿几卖给李经纬还是3亿卖给张海??????曾任三水书记现任佛山市长的李生经一晚长谈之后作出了艰难的决定;P
结果。李倒张罪,李生就样样顺利,官越做越大:am14:
权力使人腐化,高度的权力使人高度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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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好似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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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dabi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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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系又转唔系又转,应追究决策者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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