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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工厂前大便时被撞死,肇事车逃逸。经过多次审理,两个在事发时间段路过的司机要负责赔偿。而其中一名三水大塘的司机,伪造证件投了交强险,无法获得保险金。 老张(化名)是三水大塘人,常年从事石材运输业务。2007年8月7日,他投保了交强险。两个多月后,他就“出事”了。
当年10月26日上午10时,老张和他的货车被交警带走调查。原来2小时前,在大塘镇一家石灰厂前的通道上,小伙子杨某在大便过程中被车撞导致身亡。交警取证发现,老张和另一个司机李某在事发时段开车经过。但警方未发现证明他们2人撞人的证据。
次年1月7日,死者杨某的父母向三水法院起诉,要求“路过”的两名司机对杨某之死担责。由于证据不全,三水法院一审杨某父母败诉。杨某父母又上诉至佛山中院,中院维持原判。杨某父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去年6月15日,广东人民检察院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佛山中院再审该案。 今年6月7日,佛山中院再审认定,老张与李某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共同危险人,应对杨某之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2人连带支付杨某父母7.7万多元。
案中有案,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不愿意向老张支付5万元的交强险赔偿款,老张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水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因查实老张的车在交警部门无登记信息,且其行驶证造假,投保时已违反保险法,便驳回老张起诉,保险公司无须给付保险金,亦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营销人员在办理原告车辆保险手续时,未认真审查涉案车辆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将投保人伪造虚假的车辆行驶证明为未取得合法登记的车辆进行投保,与保险公司在审查投保资料时的过失行为相比,若支持投保人的诉请将产生的道德风险与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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