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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结婚后共同买房,不想丈夫竟悄悄地将约70平的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胞弟。妻子认为丈夫是担心日后离婚,故转移财产,遂将丈夫两兄弟告上法院。近日,三水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萧某同其弟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杨某和萧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6年初,夫妻俩在三水西南某小区共同购置了一房产,登记在男方萧某名下。 但今年,杨某突然得知,丈夫早已在2006年底,就将房屋私自转让给其胞弟萧某强。而且合同显示,约70平的房屋竟然只贱卖了2万元。而据她了解,小叔子也没有实际支付上述价款。
在法庭上,萧某及其弟弟辩称,萧某将房屋低价转让给胞弟是顺从父亲之意,转让前亦已征询过原告的意见。
近日,三水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官认为,萧某将房屋转让给其胞弟的真实意图没法考究,而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形下受让人是不负举证责任的。但本案较为特殊,两被告是亲兄弟关系,而且转让价款相对较低,在此情形下,原告是否对转让事实知情的举证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较为公平、合理。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萧某强已依合同支付了相应款项,萧某的胞弟不属于有偿取得房屋,显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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