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日 , 为 核 实 一 起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共 同 财 产 , 三 水 法 院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 这 是 新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自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以 来 , 三 水 法 院 发 出 的 全 市 首 份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
去 年 1 0 月 , 三 水 法 院 西 南 法 庭 受 理 了 一 起 离 婚 纠 纷 案 , 双 方 结 婚 多 年 , 子 女 均 已 成 年 , 婚 后 财 产 涉 及 房 屋 、 车 辆 等 不 动 产 以 及 十 多 张 银 行 账 号 、 基 金 、 股 票 等 财 产 。 原 告 已 向 法 院 申 请 出 具 十 多 份 律 师 调 查 令 核 实 被 告 方 的 财 产 信 息 , 并 作 出 保 全 措 施 , 被 告 也 请 求 核 实 原 告 方 的 婚 后 财 产 状 况 。
经 审 查 , 因 双 方 矛 盾 较 大 , 且 均 无 法 掌 握 对 方 的 实 际 财 产 信 息 , 为 防 止 夫 妻 一 方 隐 匿 、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西 南 法 庭 依 据 新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第 六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 创 新 诉 讼 举 措 , 发 出 首 份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 进 一 步 明 确 申 报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属 于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义 务 以 及 不 如 实 申 报 将 面 临 的 法 律 后 果 , 助 力 公 正 高 效 核 实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状 况 ,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
发 出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 正 是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所 实 施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 明 确 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的 内 容 、 时 限 等 , 同 时 告 知 当 事 人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怠 于 指 定 期 限 申 报 视 为 未 如 实 申 报 , 人 民 法 院 可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若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具 有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的 夫 妻 一 方 隐 藏 、 转 移 、 变 卖 、 毁 损 、 挥 霍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或 者 伪 造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企 图 侵 占 另 一 方 财 产 的 , 在 离 婚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时 , 对 该 方 可 以 少 分 或 者 不 分 。 若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将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在 离 婚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中 , 有 的 当 事 人 对 夫 妻 另 一 方 的 收 入 、 财 产 了 解 不 清 , 导 致 举 证 和 法 院 的 财 产 调 查 工 作 开 展 困 难 。 为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确 定 离 婚 双 方 的 财 产 分 割 范 围 , 更 好 地 审 理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 发 出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 对 查 明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状 况 , 保 证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公 平 分 割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 意 味 着 财 产 申 报 正 式 成 为 审 理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的 重 要 考 量 部 分 , 申 报 全 部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是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义 务 。
今 后 , 三 水 法 院 将 进 一 步 创 新 家 事 审 判 方 式 和 机 制 , 提 升 家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质 效 , 引 导 当 事 人 诚 信 诉 讼 , 进 一 步 节 约 诉 讼 成 本 ,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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