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向员工推出无息贷款福利,享受该福利的员工。还未还清借款便无故离职。近日,三水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某建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2485元及利息。
2008年1月,为帮助员工解决购房首付款、装修费等支出难题,某建材公司推出无息购房贷款员工福利项目,贷款金额为13万元,分5年偿还。2016年3月,员工刘某申请无息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服务的,除一次性还清借款余额外,还必须支付借款利息。后建材公司向刘某转账支付13万元。2021年2月,刘某尚余借款32485元未还,且开始不返岗上班,无法取得联系。建材公司遂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以刘某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三水仲裁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建材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原为建材公司员工,公司与其签订的无息借款合同实质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福利待遇的契约。建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恪守。建材公司依约向刘某提供了借款,刘某理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然而刘某在借款合同期尚未届满且未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形下离职,未能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材公司主张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建材公司请求刘某以借款本金3248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企业向员工发放贷款,应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贷款发放条件及相应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尤其应当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还款处理方式。建议企业单独发放贷款并单独记账,避免因与工资混同而面临风险。企业可制定福利贷款制度,限定贷款用途并要求员工提供材料证明。员工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切实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来源: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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