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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政能量] 注意!关于疫情防控,民法典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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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民法典是依法防控的重要依据

让我们一同了解

民法典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吧



①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装糊涂”不能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 对疫情期间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否应当提供保护?


应当实施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③ 因为疫情影响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


需要综合考虑,依法根据具体受影响程度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履行合同没有影响的,合同各方主体均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原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未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应当鼓励交易,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受疫情影响一方可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的方式来减少履行合同带来的损失,以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此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四、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及/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影响一方有权基于不可抗力这一法定事由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受影响一方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对于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将要承担责任,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这种情况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 由于发生疫情,监护人被强制隔离,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由谁承担?


因发生疫情等突发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⑤ 疫情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个人经营宾馆作为隔离场所,使用后是否给予补偿?


出现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个人的房屋,但在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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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⑥ 物业根据政府的通知对业主出行严格进行管控,业主需要执行吗?


业主应当配合执行。民法典总结了社区防控的经验,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承担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来源: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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