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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到美容院“养生”“祛斑”等成了不少爱美人士的选择,但美容院的广告真能达到宣传效果吗?近日,三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医美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美容院向原告小月退还1.4万元并赔偿医疗费700余元
小月(化名)日常饱受色斑困扰,对脸部护肤尤为关注。某天,小月被某美容院“签约祛斑,无效退款”的广告所吸引。在爱美之心驱动下,她购买该美容院脸部祛斑服务,合计花费1.7万余元。在祛斑过程,小月出现脸部不适,到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颜面再发性皮炎。因协商退还部分服务费用被拒,小月将美容院诉至三水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1.6万余元,支付面部修复医疗费752.1元。
美容院辩称,小月脸部出现不适是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和美容院提供的服务没有关系;且产品对小月的色斑有祛除效果,只是没达到小月的满意程度,故拒绝退还费用、支付医疗费。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月与美容院签订祛斑协议书,确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小月已向美容院支付祛斑费用,而美容院提供的祛斑服务并未达到承诺的祛斑效果,且引发小月面部出现皮炎等异常症状,可认定为祛斑无效,符合约定的退款条件。但综合考虑小月的体质、对祛斑效果期望值过高、美容院为小月提供服务存在产品和人工损耗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美容院应向小月退还服务费1.4万元,对于小月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小月脸部出现皮炎等异常症状,产生医疗费700余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该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市面上的美容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美容院所谓的宣传广告存在夸张成分或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谨慎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美容产品及服务,并在消费后注意留存发票等消费凭证,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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