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偷倒固体废物和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我街道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云东海街道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直排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欢迎群众踊跃参与,积极举报!
【适用举报行为】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四)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通过不正常运行水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包括以下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工业废水直接向河涌排放;
(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河涌排放
工业废水;
(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2.向河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以上的;
3.私设暗管向河涌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举报方式】
(一)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 (三)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以西400米2座204室)
【奖励标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50%、30%、1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有一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云东海街道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直排 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佛山市三水区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三环委办〔2020〕95号)有关要求,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和《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东海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举报行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四)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通过不正常运行水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包括以下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工业废水直接向河涌排放; (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河涌排放 工业废水; (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2.向河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以上的; 3.私设暗管向河涌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云东海生态环境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四条【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云东海街道办事处纳入单位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 (二)通过云东海生态环境所的电话热线和电子邮箱进行举报(电话热线:0757-87809750,电子邮箱:ydhsthjjgs@ss.gov.cn); (三)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以西400米2座204室)
第六条【举报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和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举报受理】云东海生态环境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有效举报认定】被举报对象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九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第十条 【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涉及环境犯罪,举报人认为不方便表露身份的,可匿名举报;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或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云东海生态环境所、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价值等级】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以下三个举报价值等级: 重大价值:举报内容翔实,且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或物证等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在举报人协助下,云东海生态环境所能直接、快速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较大价值:举报内容清晰,能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且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按照举报线索未能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需进一步排查才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排查中有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时,举报人没有配合开展现场查办。 一般价值: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未能提供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或未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云东海生态环境所自行排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50%、30%、1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有一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奖励办理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云东海生态环境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提起公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符合第十条第一项可匿名举报的情形的,需提供举报时的联系电话等一致性信息,经核对后给予奖励。 (三)审批。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放。云东海生态环境所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保密要求】云东海生态环境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云东海生态环境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云东海生态环境所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其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不适用举报人员】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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