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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交通事故,因当年获一级伤残赔偿,原告诉求被驳回 3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成了植物人。事发后,家属索赔了一级伤残赔偿。今年5月,李某去世,家属又一次起诉索赔死亡赔偿。昨日记者从三水法院获悉,原告诉求被驳回。 2006年10月13日,李某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经过321国道三水河口段时,不幸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李某经抢救,从此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经市一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一级伤残。 2007年7月2日,李某的家属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家属要求肇事货车司机叶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一级伤残赔偿金等多项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支付了该笔赔偿。 今年5月9日,李某因医治无效去世。家属又将司机叶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法院已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一级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相同,原告现在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是重复主张自己的权利,属滥用诉权,法院不应支持原告诉求。 近日,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害人已向法院起诉过一级伤残赔偿金,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伤者的病情,无论伤者死亡或康复,都无权再重复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一级伤残赔偿金也是最高的级别,金额等于死亡赔偿金。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已经主张了一级伤残赔偿金,法院也支持了受害人的主张,其家属就不能因为受害人死亡而再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样的道理,如果受害人康复出院,也无须再将一级伤残赔偿金退还给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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