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词 但它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类 面对各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套路 如何开启避“雷”针模式呢? 赶紧跟着警Sir来了解一下!
01非法传销
别被“洗脑”拉下水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经营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作为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活动。
典型案例
卢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5年9月,卢某、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 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检察机关以卢某、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障眼法
1暴利诱惑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名义,发展“潜在下线”,为将“潜在下线”引诱到传销活动地,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理由,投其所好,吸引人们前往。 2拉拢亲朋友好友加入目前犯罪分子招揽受骗人员的手段往往从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入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种谎言邀约的方式也从打电话、当面拉劝,发展到利用征婚、求职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求偶、求职等有需求者,很容易落入陷阱。 3高度的精神洗脑较典型的如“二八定律”,传销组织要求“业务员”(上线)80%谈感情,20%谈事业,极少提及产品,主要强调成功和财富,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4利用“营销理论”玩概念、制造噱头新型传销活动很多都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如“微商代理”、“消费联盟”、“慈善互助”、“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 公安机关提醒您
传销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不了课程洗脑、缴纳会费(入门费)、发展下线、层层返利跟承诺高额回报等特点。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增强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不被“高额回报”所诱惑,谨记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 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组织,一定要保持理智,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帐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的姓名、电话等相关证据线索,并设法尽早脱离,及时报警、提供线索,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
02非法集资天上掉下的也许是“陷阱”所谓的非法集资,简单的说,就是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高利允诺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筹集资金。
典型案例
周某集资诈骗案 2011年2月,周某注册成立某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XX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运行前期,公司存在亏损,此后周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及额外奖励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但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均由周某个人掌控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截至案发,周某通过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谢某于2009年8月至2015年1月间,在经营XX投资有限公司时,未经批准,以月利率2%-3%的利息,向45名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63.708万元,另查明,谢某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约315.77万元,已支付利息约1327.55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5万元。
非法集资惯用套路
1花样“包装”犯罪分子多借助以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形式,假借投资理财名义,虚构投资项目,如境外投资、高科技开发、打着“养老”旗号等等,为从事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骗取公众的信任。 2高调宣传以电话推介、派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组织聚会或者在街头、超市等人群密集地派发“理财产品广告”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关注,有的还会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诱人参与。 3承诺高额回报针对普通人期望短期投资回报大、法律意识淡薄等弱点,设置三个月、半年等不同期限的投资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惑投资人冒险存款。 公安机关提醒您
非法集资一般具有许诺较高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广大群众在理财投资时,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前要注意查询投资项目相关企业的行为是否经国家批准、是否合法,分析行为人的承诺,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具体可以对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有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反映,以避免更多人误入陷阱。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完
来源:三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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