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2人结婚买房,丈夫竟然瞒着妻子,私下将约70平方米的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丈夫胞弟。近日,三水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定萧某同其弟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杨某和萧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成了众人眼中恩爱无比、羡煞旁人的夫妻。2006年初,夫妻俩在三水西南某小区共同购置了一房产,登记在男方萧某名下。但今年,杨某突然得知,丈夫早已在2006年底,就将房屋私自转让给其胞弟萧某强。而且合同显示,约70平方米的房屋竟然只贱卖了2万元。 杨某说,丈夫萧某显然是为了独占房屋,便与其胞弟合谋,以超低价恶意转让房屋。杨某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将萧某及其弟萧某强告上法庭。 但在法庭上,被告萧某及其弟弟辩称,萧某将房屋低价转让给胞弟是顺从父亲之意的,转让前亦已征询过原告的意见,原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且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现已登记在萧某强名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三水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官认为,被告萧某将房屋转让给其胞弟的真实意图没法考究,而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形下受让人是不负举证责任的。但本案较为特殊,两被告是亲兄弟关系,而且转让价款相对较低,在此情形下,原告是否对转让事实知情的举证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较为公平、合理。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萧某强已依合同支付了相应款项,萧某的胞弟不属于有偿取得房屋,显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萧某同其弟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