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新规来了,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2月8日,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出台了《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业内认为,由于国内的新房实行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可更好地保证购房者的权益,也减少“烂尾”等情形发生。 公告  《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解除合同3日内退回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检查,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予以监督。 部分政策条款
 只有当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退回对应的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从监管账户退款的,由区交易管理机构根据账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部分政策条款
 优先保障项目竣工 留存额度与信用分挂钩
  《办法》强调,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优先保障项目竣工。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留存额度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
  (一)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
  (二)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
  (三)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
  (五)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与此同时,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信用分值的计算按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
  (二)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
  (三)信用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
  (四)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10%留存;
  (五)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20%留存。
  此外,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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