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部分费用“出格”,不予执行 妻子离婚后,儿子就由女方抚养,吴先生每月给抚养费。但今年,儿子向法庭申请执行,要求他支付学费42000元。日前,三水法院审理后认定部分费用“出格”,直接否决了申请人提出的执行数额。 吴先生是三水人,1995年和妻子林女士离婚,儿子归前妻抚养,他每月付抚养费300元。2002年3月,9岁的儿子小亮将父亲告上法庭,法庭判令吴先生要从当年3月1日起,每月给儿子生活费300元,并负担小亮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岁。 今年1月26日,17岁的小亮向三水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父亲支付从2008年至今年的各种费用共67288.2元,包括生活费7200元、医疗费3618.2元、教育费56470元。 吴先生表示,儿子读的是“天价高中”,其中很多费用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闲赋在家无收入来源,要赡养父母和再婚所生的小儿子。我也希望儿子能得到好的教育,但一年高达几万元的学费,我无力支付。前妻未征询我,擅自放弃公立学校的学位,将儿子送读收费昂贵的学校,对我极不公平。” 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经前夫同意,就将小亮送到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南海实验高级中学中法班,该校每年学费42000元。小亮要求吴先生支付的实际为最近2个年度的学费的一半,即42000元。 除了学费外,教育费还包括1950元的旅游费、15280元赴法交流学习费、3840元新东方培训费、2620元法语培训费、1600元购买卡西欧产品等支出的一半。 法院告知小亮,其要求支付的教育费有部分不属于吴先生应当支付的教育费,如赞助费、自费出国交流费用、购买卡西欧产品的支出、旅游费及各类培训费等等,而吴先生也不同意支付,故法院将不予执行上述费用,如有异议可另案起诉。但小亮不同意法院直接否决申请数额,要求召开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