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纠纷,
业主拉起了横幅斥责开发商。 但很多人不知道,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哦!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私拉横幅的业主朱某应向某小区开发商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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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4日,某小区个别业主因不满开发商将小区车位对外出售、在小区停车位上锁限制业主停车、新增停车位,在小区外聚集、悬挂多条内容为“无良开发商挪用业主公摊绿化、违建车位出售牟利”“反对恶势力强占车位,还我业主合法权益”的横幅。 同日,有网民将悬挂横幅现场视频上传至网络,截止原告起诉之日,网帖阅读量为23144,评论82条。该小区开发商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横幅当天被撤下。经向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小区车位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并由开发企业支配使用。
2018年10月17日,小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召开协调会,业主朱某、陈某、李某、余某等人参加。开发商认为业主悬挂的横幅中有污蔑字眼且内容不实,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朱某、陈某、李某、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对此,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被告朱某在小区围栏处手扶横幅,尽管被告朱某辩解其在拆除横幅,但整组照片反映的应是朱某正和其他业主共同向原告表达意愿并悬挂横幅,且朱某也未能清晰说明横幅被其拆除后作何处置。故法院对朱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并认定被告实施了悬挂横幅的行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存在挪用绿化违法建设停车位的问题,原告将小区内“有证和无证车位”先对小区业主销售再对非小区业主销售的行为也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冲突。被告朱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挪用业主公摊绿化、违建车位出售牟利”的情况下,使用“恶势力强占车位”“无良开发商”等侮辱、贬损原告人格的字眼明确指代原告,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经营的信赖,降低了公众对原告服务的社会评价。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朱某悬挂横幅作失实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朱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此外,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金额以及经济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三水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佛山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经承办法官梁淑平多次释法说理,被告朱某认识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目前,被告朱某的道歉声明初稿已交至三水法院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朱某将立即登报道歉。 法官说法 作为小区业主,如认为开发商侵犯其权利,应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如需公开表达请求,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人格、有损他人名誉;否则,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家记住了吗? 维权应采用合法的渠道, 切莫冲动行事!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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