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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新修订《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出台。
办法修改部分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章节,包括:
将各类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进行适度调整,结合外来务工人员将保障群体扩大为新市民;
将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以及佛山户籍特殊弱势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纳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对象;
将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定期受理申请修改为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
新市民可申请保障房
办法完善了住房保障对象,将各类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进行适度调整,结合外来务工人员将保障群体扩大为新市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多个类别申请条件的,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条件进行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可单独申请。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该类申请纳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体系,在新市民积分制窗口受理申请。
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人员。
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优先保障
办法提出,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几种情况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的;
荣获市级(含本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
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公租房租金如何?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不同经济收入层次困难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档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80%水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运营单位可在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租金具体数额。
公租房的来源是?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
政府投资兴建的住房;
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政府和企业建设的公寓;
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棚户区改造或“三旧”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兴建的租赁住房;
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
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全年工作日可受理申请
本次修订将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定期受理申请修改为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房管所、住房保障办、行政服务中心、流管服务站等提出住房需求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请。
申请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但又不属同一区域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区申请。本市户籍家庭有非本市户籍成员,经查实为共同居住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
办理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表;
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
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诚信承诺书;
住建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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