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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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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对《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的讨论
我们对《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修订草案) 》的评论
一.《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现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九条 应当向..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十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 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点评:要求法制办公布已经向市政府立项批准的文件,请注意:我们要的是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某某领导签署的文件。
二. 《办法》宠统说依照法律。但没有说明应用法律的具体条款。违反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三.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与第三条冲突,违反立法法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途径】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认 “按照加强法 治政府建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 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政府无权针对属于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规范的民 事补偿或赔偿以及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费用分摊制 定标准”》 。
但第三条规定2/3业主通过就可以强装。
此规定违反《立法法》,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
点评:补偿就是民事,要全体业主自己协商。而加装电梯就要法制办主导2/3业主同意强装。这纯粹是强盗逻辑。对于民事-地方法规都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更加无权制定,法制办“指导性文件”可大过法律强制扏行吗?
四 . 《办法》第三条违反宪法第三条、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第三条 应当 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违反宪法第三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反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点评:法制办几次申请2/3强装电梯都被人大否决,市政府从未有下发可以2/3强装电梯的红头文件。查阅市政府近十年十项民生工程,都没有旧楼加装电梯这一项。规范性文件不得创新制定具体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具体行政举措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和解释。但广州市法制办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指导性文件”实行2/3业主通过强装电梯八年。这是法制办、规划局个别官员严重滥用职权行为。
《办法》第二十四条与第三条冲突,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要求加装电梯后“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点评:你承认了加装电梯是为了2/3业主的私人利益。----房产增值。
你同时承认了加装电梯不是“专有财产的改建、重建”,而是占用了共有财产。说明2/3强装用物权法专有第七十六条有明显錯误。
第三条又规定2/3业主同意就可加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六.《 办法》第三条与第七条冲突,违反宪法、物权法
第七条(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以及对因严重 ,遮挡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直接影响的利益受损业主进遮挡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直接影响的利益受损业主进 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点评:法制办自已承认了加装电梯对1/3低层住户有严重损害
。第三条 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加装电梯。
违反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点评:1/3低层住户都领取了房产证,2/3强装电梯是以损害低层住户的通风、采光、房产贬值、生存权为代价获取高层住户的出行方便和房产增值。侵犯了低层住户的财产权,生存权。所以违反宪法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违反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违反第物权法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 《办法》总则“2.1 严重遮挡的界定”的定义违反立法法、宪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制办作出这一界定是滥用职权
2.1 严重遮挡的界定。
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 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 小于 6 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具体如下图所示: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点评:如何判断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早已经有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二(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点评:(图示)---严重改变了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是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制办作出的界定是滥用职权。
(图示)--已经证明:加装电梯占用的是公共通道、绿地,而不是专有财产,用物权法专有财产改建、重建法律有明显錯误。
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八. 2/3强装电梯违反宪法 第一百一十条
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2015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郑重宣告。“我们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定权力清单,其目的就是为了划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李克强强调,“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就要取消,该转化就要合理转化。政府做事一定要光明正大,决不能再搞‘模糊边界’、再玩‘模糊权力’!”
“众所周知,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等。”
点评:国务院的这一通知,已经判处了广州市于 2012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死刑,但征询意见说“《试 行办法》的有效期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届满,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征询意见“ 第三条 【基本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 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 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制办顽固扏行2/3强装电梯政策不变。明显有违反国务院精神,国务院2015年5月已宣布要立即取消的文件,法制办还要执行至2016年7月,并说继续扏行2/3加装。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
2012年《办法》被人大否决后,法制办又通过政府办公厅发文《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来执行。我们向法制办质疑合法性,法制办答复如下:“《办法》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号是穗府办(2012)12号,在文件管理分类中,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办法》于2012年4月15日经市政府领导签署,5月10日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文,”。
请特别注意“经市政府领导签署”几个字,没有说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因此连规范性文件都不夠格,政府办公厅是内设机构,无权下发规范性文件,
九. 《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物权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提供施工便利】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 阻挠、破坏施工。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二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论:广州市法制办、规划局违反宪法、法律下发的行政许可,不但1/3低层业主可以反对和制止,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完全有权制止。
十. 法制办2016年继续坚持2/3强装电梯是知法犯法,
规划局在对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014号提案的复文(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中是这样说明的:
“加建电梯涉及对建筑四周公共空地的占用,建议国土部门对加建电梯所涉及的这部分公共空地的使用从政策上提供确认。”
“关于由政府主导加装电梯工程问题,根据市政府法办意制见,旧楼加装电梯的前提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业主们通过依照《物权法》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这是《物权法》规定的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以行政权直接干预没有法律或法理依据,政府不能也不应越俎代庖。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可更加积极为业主服务,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评论:法制办坚持2/3强装电梯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十一. 《办法》第七条与行政许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多项条款冲突
第七条 【解决方案】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 规定的义务。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多项条款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法制办、规划局自己下发的行政许可不敢承担法律责任,要申请人去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他自都知道是违法的。这是你知法犯法的鉄证。
十二. 《办法》第二十七条破坏广州市安定团结,违反《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七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 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 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 和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 诉讼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清清楚楚写明政府“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而《办法》第二十七条号召大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旧楼加装电梯的纠纷。
点评:广州市2/3强装电梯搞了八年,打了无数的官司,新闻媒体经常报导因加装电梯发生的打架、斗殴、流血事件,甚至很多是打群架的激烈场面,严重破坏了广州市的安定团结,挑起群众斗群众,使几十年老街坊、老同事反目成仇。其危害性非常巨大。
2016-年1月9日
好好学习一下怎样尊重别人合法财产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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