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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收购死猪、病猪,并将其私宰后对外销售。梁某等三人不顾良知生产、销售死猪肉,近日被三水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该区首起因生产、销售死猪肉被判刑的案件。 法院查明,去年8月11日,梁某伙同他人经密谋后,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田心村一果园内租用一废弃的养鸡场,并雇佣刘某、赖某等人在此进行私宰自己收购回的病死猪的活动,并将其中屠宰好的病死猪肉对外进行销售。同月23日,刘某、赖某等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病死猪患有猪圆环病、猪蓝耳病,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影响。经鉴定,涉案的3吨病死猪肉价值人民币4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刘某、赖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梁某、刘某、赖某已认罪,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梁某等三人均表示认罪服判,判决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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