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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了家发廊,收容妇女卖淫。令人唏嘘的是,他一边叫同居女友帮其管理发廊及记账,一边又交新的女友同居,并通过威胁、殴打方式,强迫拉其“下水”。昨日,记者从三水法院获悉,发廊老板王某近日被判刑五年六个月。据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男,贵州人,24岁)和刘×香、张×松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共同经营的位于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48号英姿丽影发廊内,组织被害人郁某金和张某华、张某英、邹某菊等妇女卖淫,并从中获利。
据被害人郁某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8年10月4日,她在白坭镇认识了被告人王某,随后与之同居。后来王某要求她到白坭镇英姿丽影发廊工作,她去后才知道发廊是卖淫的,所以不想在发廊里做,王某就对她拳打脚踢,刘×香当时也劝说:在发廊上班只是为客人按摩而已。她被王某打怕了,于是就留在发廊里卖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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