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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黄文冠 “我担任厂长期间,有权决定向哪家供应商购买材料……”正是这个“有权”让三水白坭水厂原厂长陈家声与该厂的出纳等共同侵吞公款60余万,并与另一名同事共同收受回扣8万余元。去年九月,他被三水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20万。不过,陈家声认为,三水法院判定白坭水厂为国有企业是错误的,应该是集体企业、他并不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日前,佛山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审查认为,白坭水厂虽然在成立时由当时的白坭供销社、白坭粮所、白坭西岸大队等单位集资筹建,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其自90年代已被白坭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白坭经济发展总公司接管。白坭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水厂的人事和资产进行了全面管理,水厂的开支预算、法定代表人任命、资产处置、重大决策、工人工资等均需报经白坭经济发展总公司审核批准,白坭水厂的会计账册亦要交给白坭经济发展总公司和白坭财政所审核,可见白坭水厂实质上为国有企业。上诉人陈家声作为水厂的厂长,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依法具备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故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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