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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财物被盗贼搜刮一空,到底物业公司有无责任,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业主李红(化名)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负责,于是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家中失窃的相关赔偿责任。
保险柜不翼而飞!
2012年1月底,家住三水区西南街道某住宅小区的李红发现家中失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业主保护事发现场等候警察勘察现场,并提供监控录像协助警方破案。经公安机关民警询问,李红称被盗的财物包括一只保险柜,内装有港币、人民币、金饰、集邮册,以及手提电脑一台,合计损失数额达13多万元。
事后,李红查看了监控录像,觉得很气愤,原来,监控录像显示盗贼的小车进入小区时没有刷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曾两次与盗贼在地下停车场相遇,第一次是保安发现作案车辆停放在他人车位,第二次是保安目睹盗贼人将盗窃的保险柜搬上作案车辆,但尽管两次相遇,保安都没有上前盘查,小偷最终扬长而去。
他人盗窃 物管应否担责?
李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其住宅小区提供安全防范服务,预防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现家中财物被盗,很明显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犯罪行为,甚至在发现可疑人员搬运大件贵重物品时,未进行盘查、核实身份,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导致损失无法追回,故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失职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3多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觉得很无奈:李红自称家里失窃,但无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存在,即使存在,损失价值也没有那么高;物管公司对小区进行巡查、验证出入小区车辆等均有登记记录证实,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导致李红遭受损失的是盗窃犯,物业管理公司已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侦察,因此,李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物管公司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李红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约对李红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监控录像和访客登记表显示,作案车辆进入小区时既未刷卡,也未进行登记,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出入人员、车辆管理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小区保安曾两次与犯罪嫌疑人在地下停车场相遇,两次可疑情形的出现均未引起保安的警觉,保安未作具体询问就放行,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存在缺陷,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红的失窃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通过相应管理手段来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承担的仅是有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红家被盗的主要责任在于偷盗者。综合考量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李红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赔偿数额
在公安机关对涉案盗窃案件尚未侦破、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目前无法核定的情况下,法院在综合考量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酌情确定李红的损失为7万多元。即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7万多元中的20%。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陈美华介绍,小区住户被盗时有发生,作为住户,除了自身加强防范以外,如果发生被盗而住户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且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的话,住户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当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重视加强管理,做到尽职尽责,这样不但可以避免纠纷,还能以自身的优质服务赢得业主的肯定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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