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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能够多获得赔偿,杜某伪造了在三水某工厂已工作了三年的证明,被主审法官识破。近日,杜某被三水法院以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罚款2000元。
2012年2月24日,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柴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三水南丰大道南边黄塘路段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杜某头部受伤被送到三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5日出院。杜某在住院期间多次与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柴某均未赔偿。杜某出院后,将柴某告上了三水法院。
在开庭审理时,杜某提供了一份工厂证明,拟证明其已在三水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主审法官在询问杜某时,杜某却无法提供该工厂的确切地址。此时,主审法官开始怀疑杜某提交的这份工厂证明的真实性。
为查明真相,主审法院来到这家工厂调查,在工厂的员工花名册里并没有发现杜某的名字,询问工厂的财务和保安,也无人认识杜某,承办法官基本断定原告杜某是在利用虚假证据进行诉讼以达到多获得赔偿款的目的。
在法官将众多调查证据摆到面前时,杜某承认了伪造工厂证明的事实。原来,杜某来三水不到一年时候,也没有办理暂住证,是其朋友在该工厂工作,趁人不备的时候在已打印好的工厂证明上盖上了工厂的公章。杜某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三水法院以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罚款2000元。
法官说法:
提供虚假证据责任人也担责
目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协助当事人提供假证明的单位却不以为意,认为这只是帮助受害人的“举手之劳”。
“这种想法要不得,是法律观念薄弱的表现。”承办法官说,本案中,原告为了实现其额外利益,提供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企图影响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若提供虚假证据一旦被法院查实,有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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