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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累计工程变更费用估测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须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记者昨日获悉,三水修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管理政府“花钱”。 早在今年1月初,三水就出台了《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此次的修改,旨在优化建设资金的审批管理环节,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 据新办法,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需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承包、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如工程变更费用超过合同价款10%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有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在工程变更项目审批权限方面,新办法也要求相应减少或不增加合同费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另外,如果需增加合同费用,累计工程变更费用估测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但项目总投资仍在财政审定预算范围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累计工程变更费用估测算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长审批;累计工程变更费用估测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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