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财 政 局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编 外 聘 用 人 员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招 聘 详 情
一 、 招 聘 岗 位
招 聘 公 物 仓 仓 储 管 理 及 安 全 员 1 名 ( 实 物 仓 以 及 电 子 仓 ) 。
二 、 招 聘 对 象
招 聘 对 象 为 社 会 上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中 专 ( 中 职 )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
三 、 报 考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
1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3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4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行 ;
5 . 报 考 年 龄 为 1 8 至 3 5 周 岁 , 年 龄 计 算 截 至 报 名 首 日 ;
6 .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7 . 取 得 仓 储 管 理 员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 初 级 或 以 上 ) 或 电 工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高 压 电 工 作 业 证 或 低 压 电 工 作 业 证 ) , 熟 悉 低 压 线 路 的 维 修 与 高 压 设 备 的 操 作 与 管 理 , 具 备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及 应 用 软 件 操 作 技 能 。 上 述 证 书 若 为 今 年 参 加 考 试 , 成 绩 合 格 但 尚 未 取 得 证 书 的 , 可 先 以 合 格 成 绩 单 报 名 , 在 正 式 录 用 前 须 取 得 并 提 供 证 书 , 否 则 不 予 录 取 。
( 二 )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
1 .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
2 . 被 开 除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籍 的 ;
3 .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
4 . 被 依 法 列 为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的 ;
5 . 近 两 年 内 , 在 广 东 省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 聘 ) 考 试 、 体 检 或 考 察 中 存 在 违 纪 行 为 的 ;
6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 报 名 程 序
( 一 ) 报 名 。
报 名 时 间 : 2 0 2 4 年 5 月 3 0 日 上 午 8 : 3 0 — 6 月 5 日 1 6 : 0 0 时 。
本 次 招 聘 实 行 网 络 报 名 。 应 聘 人 员 需 在 报 名 时 间 内 将 报 名 表 ( 详 见 附 件 ) 及 岗 位 所 需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扫 描 件 发 送 至 报 名 邮 箱 , 邮 件 主 题 为 “ 招 聘 岗 位 + 姓 名 + 手 机 号 码 ” , 报 名 时 间 以 邮 件 显 示 时 间 为 准 。
报 名 材 料 包 括 如 下 :
1 . 报 名 表 ( 签 名 扫 描 件 ) , 并 上 传 本 人 近 期 的 彩 色 免 冠 正 面 证 件 电 子 照 片 ;
2 . 身 份 证 ( 正 、 反 面 ) 和 户 口 簿 ( 户 主 页 和 本 人 页 ) ( 扫 描 件 ) ;
3 . 毕 业 证 ( 扫 描 件 ) ;
4 . 资 格 证 明 、 工 作 证 明 ( 扫 描 件 ) 。 如 仓 储 管 理 员 资 格 证 ( 或 成 绩 证 明 ) 、 电 工 操 作 证 ( 或 成 绩 证 明 ) 、 参 保 证 明 等 ;
5 . 其 他 材 料 ( 扫 描 件 ) 。 如 获 奖 证 书 、 工 作 成 绩 成 果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二 ) 资 格 审 核 。
根 据 招 考 岗 位 要 求 , 对 报 考 者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 并 通 过 电 话 或 者 短 信 等 通 知 资 格 审 核 结 果 , 初 审 合 格 的 才 可 参 加 考 试 。
( 三 ) 注 意 事 项 。
1 . 应 聘 人 员 填 写 的 《 报 名 表 》 , 必 须 确 保 内 容 真 实 、 全 面 、 准 确 。 对 学 习 和 工 作 经 历 栏 目 , 应 按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 从 初 中 开 始 , 填 写 何 年 何 月 在 何 地 、 何 单 位 学 习 工 作 、 任 何 职 。 对 大 学 期 间 的 学 习 经 历 , 须 填 写 清 楚 学 校 、 院 系 、 专 业 名 称 。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和 配 偶 父 母 等 )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不 得 漏 填 , 以 免 影 响 审 核 。
2 . 通 过 资 格 复 审 具 备 参 加 面 试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承 诺 不 主 动 放 弃 面 试 、 体 检 、 考 察 及 若 被 聘 用 保 证 按 时 报 到 。 若 报 考 人 员 违 背 上 述 承 诺 或 累 计 2 次 缺 考 笔 试 , 列 入 诚 信 黑 名 单 。
五 、 考 试
本 次 公 开 招 聘 考 试 采 取 考 核 方 式 进 行 , 包 括 面 试 和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两 部 分 。
( 一 ) 面 试 。
面 试 主 要 测 评 应 聘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方 式 进 行 , 面 试 试 题 满 分 为 1 0 0 分 , 合 格 分 数 线 为 6 0 分 , 成 绩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面 试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
( 二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
1 . 入 围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人 员 。 在 面 试 合 格 的 应 聘 人 员 中 , 根 据 成 绩 高 低 和 岗 位 招 聘 人 数 按 1 : 3 的 比 例 确 定 入 围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人 员 。 招 聘 岗 位 面 试 合 格 的 应 聘 人 员 未 达 1 : 3 比 例 的 , 按 面 试 实 际 合 格 人 数 确 定 入 围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人 员 。
2 . 资 格 复 审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前 , 招 聘 单 位 对 入 围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复 审 。 对 不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的 , 取 消 其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资 格 。 入 围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人 员 因 不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被 取 消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资 格 的 , 应 当 在 同 一 岗 位 面 试 合 格 的 应 聘 人 员 中 , 根 据 面 试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依 次 递 补 。
3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组 织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主 要 测 评 应 聘 人 员 的 专 业 素 质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满 分 为 1 0 0 分 , 合 格 分 数 线 为 6 0 分 , 成 绩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
( 三 )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计 算 。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 面 试 成 绩 × 5 0 %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成 绩 × 5 0 % 。 综 合 成 绩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成 绩 未 达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 不 计 算 综 合 成 绩 。
如 应 聘 人 员 综 合 成 绩 相 同 的 , 则 以 面 试 主 评 委 评 分 高 低 顺 序 确 定 名 次 ; 如 面 试 主 评 委 评 分 仍 然 相 同 的 , 则 按 照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成 绩 高 低 顺 序 确 定 名 次 ; 如 实 践 操 作 考 核 成 绩 仍 然 相 同 的 , 则 由 招 聘 单 位 另 行 组 织 面 谈 。
六 、 体 检 与 考 察
在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合 格 的 考 生 中 , 按 综 合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与 招 聘 岗 位 数 量 等 额 的 体 检 人 员 。 体 检 统 一 由 招 聘 单 位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 体 检 参 照 现 行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体 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体 检 合 格 考 生 确 定 为 考 察 人 选 , 并 对 其 进 行 考 察 。 考 察 工 作 参 照 现 行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考 察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考 察 对 象 为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的 , 按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用 监 督 、 警 示 和 惩 戒 机 制 建 设 的 意 见 > 》 执 行 , 不 得 聘 用 。 考 察 对 象 有 拒 绝 、 逃 避 征 集 服 义 务 兵 役 行 为 的 , 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 予 以 处 理 。 并 且 , 考 察 过 程 中 按 照 《 关 于 进 一 步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档 案 的 通 知 》 ( 中 组 发 〔 2 0 1 4 〕 9 号 ) 要 求 , 重 点 对 考 察 对 象 的 档 案 进 行 审 核 , 严 防 假 年 龄 、 假 学 历 、 假 履 历 。
七 、 公 示 与 聘 用
对 体 检 、 考 察 合 格 的 考 生 , 在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财 政 局 网 站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 经 公 示 无 反 映 或 反 映 问 题 不 属 实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
八 、 递 补 聘 用
对 考 生 体 检 、 考 察 不 合 格 或 自 愿 放 弃 的 职 位 , 递 补 人 选 应 按 同 一 岗 位 综 合 成 绩 合 格 人 员 中 按 照 综 合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依 次 产 生 。 是 否 递 补 体 检 、 考 察 人 选 , 由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财 政 局 研 究 决 定 。
九 、 其 他 事 项 ( 一 ) 本 次 招 聘 实 行 诚 信 报 考 , 资 格 审 核 贯 穿 招 聘 工 作 全 过 程 。 应 聘 人 员 应 认 真 阅 读 公 告 、 岗 位 要 求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信 息 、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 凡 填 写 虚 假 信 息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一 经 发 现 即 取 消 考 试 或 聘 用 资 格 。 对 恶 意 干 扰 报 名 的 人 员 , 将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 二 ) 本 次 招 聘 不 指 定 考 试 教 材 , 不 举 办 、 也 不 委 托 任 何 机 构 举 办 考 试 辅 导 培 训 。 社 会 上 任 何 以 本 次 集 中 招 聘 考 试 命 题 组 、 专 门 培 训 机 构 等 名 义 举 办 的 辅 导 班 、 “ 保 过 班 ” 、 “ 协 议 班 ” , 辅 导 网 站 或 发 行 的 出 版 物 、 参 考 资 料 、 上 网 卡 等 , 均 与 招 聘 组 织 方 无 关 。
( 三 ) 本 次 招 聘 如 有 涉 嫌 违 纪 违 规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
( 四 ) 本 次 招 聘 有 关 事 宜 将 适 时 通 过 佛 山 市 三 水 财 政 局 网 站 (http://www.ss.gov.cn/gzjg/ssqczj/) 公 布 , 请 应 聘 人 员 及 时 关 注 。 ( 五 ) 本 公 告 由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
附 件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财 政 局 编 外 聘 用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报 名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