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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委会按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法律一般推定其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应当指出的是,业委会的决定不符合某一业主的利益并不等同于该决定损害某一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业委会的决定不可能满足全体业主的利益。
只要业委会的决定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一业主以不符合其利益为由要求撤销业委会该项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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