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佛山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印发《佛山市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清单共有37条,涉及学费、住宿费、伙食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教辅材料和教辅软硬件收费、违规补课收费和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等多个方面。
《佛山市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收费管理
01.
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02.
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尤其是不得借疫情防控、防灾救灾等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周末等节假日赶学习进度开展有偿补课。
学费、住宿费
03.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04.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05.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有偿的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伙食费
06.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营养膳食补助,严禁强制学生交纳伙食费,严禁出现学校伙食价高量少质差问题,严禁违规上涨伙食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07.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08.
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09.
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10.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11.
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12.
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13.
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14.
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15.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16.
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17.
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18.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9.
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20.
不得向学生收取公物押金。
教辅材料、教辅软硬件收费
21.
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22.
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生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23.
禁止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APP等,作为教学、管理工作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24.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违规补课收费
25.
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26.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7.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28.
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9.
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校外培训收费
30.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31.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32.
学科类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范围进行收费。
33.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34.
不得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35. 严禁违背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36.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培训对象(家长)提供发票,或填开内容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发票。
37.
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来源:佛山市教育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王璐璐 审校:蔡泽俊、陈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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