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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20万亩基本农田享受保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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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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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三水区日前颁发《三水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记者获悉,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200元/亩・年,补贴资金扣除市级每年的定额补助资金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办法》规定,基本农田必须进行耕作和种养,不得丢荒。目前,三水区划定的基本农田约为20万亩。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当年的补贴在次年的6月前一次性发放。
  享受基本农田补贴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每年需提留补贴资金总额的20%作为专项基金,设立专账,专款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并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不得挪作他用。提留专项基金后剩余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
  “基本农田必须进行耕作和种养,不得丢荒,并接受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
  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此外,能恢复原状的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划。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对改变保护补贴资金用途的,由三水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扣减下年度的补贴资金;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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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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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dabi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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