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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乐平专栏] 巾帼学堂丨离婚后小孩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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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巾帼学堂 0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幸福和美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乐平镇妇联将开设“巾帼学堂”专栏,欢迎广大群众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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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典 型 案 例


郭某与焦某原是夫妻关系,2021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16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提交了焦小某被烫伤照片,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四、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21年3月经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律师点评


夫妻一场,缘尽人散,但是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的脆弱生命需要得到滋养与抚慰,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法律与道义均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做了尽量完满的安排。一般应按照如下原则认定与处理。

一、分割财产不侵权
即在离婚时,在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的情况下,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就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分割财产应倾斜
离婚时,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而且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三、监护责任要明确
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四、抚育费用须给付
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
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者,造成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抚育费用可变更
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事情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六、实际抚育不能少
离婚时,父母亲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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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项 目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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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简介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成立于2006年1月,2019年3月正式购买服务,致力于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家事调解、普法宣传等服务;满足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的需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社会稳定。

#服务内容
1.开展妇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2.开展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工作
3.开展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咨询和辅导服务

#服务对象
乐平镇有需求的妇女儿童和家庭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方式
12338-5-4
0757-8733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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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畅享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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