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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流浪汉卧在街头,被客车碰撞、碾压而死,肇事司机逃逸,自称“以为撞到一个物体”。昨日,记者从三水法院获悉,该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
卧机动车道被碾死
据三水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4日4时42分许,家住三水西南的被告人黎某驾驶粤E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南往河口方向行驶,当驶至贝沙湾花园前路段时,遭遇一名流浪汉(无名氏)躺卧在机动车道中,黎某没有正确观察前方路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客车碰撞并碾压该流浪汉。
事发后,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流浪汉当场死亡,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6月15日,经交警部门传唤,黎某驾车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交待了事发经过。
交警部门认为,流浪汉在车行道内躺卧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但黎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自称以为撞到物体
法庭上,黎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但辩解不是故意逃逸,当时以为碰撞的是一个物体而不是人,所以没有采取施救措施,驾车继续前行。
法院调查发现,六名证人都证明当时路面上躺的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物体,且黎某返程途经事故路段发现有交警在处理事故,也没有主动向交警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属于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有自首和赔偿情节
法庭上,黎某辩护人提出,既然交警已认定黎某负主要责任,那逃逸不应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黎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全靠其维持,请求法院考虑缓刑。
法院认为,黎某经交警部门传唤,驾车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交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可视为自首。案发后,黎某预付了流浪汉丧葬费20000元,自愿认罪,而其亲属也主动向法院提存部分款项作为流浪汉的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三水法院作出判决,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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