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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发布专栏] 一金属制品厂跨区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赔偿143万,涉事人员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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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发布一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一金属制品厂跨区在三水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涉事人员均获刑。该金属制品厂主动配合洽谈损害赔偿事宜,自愿承担本次环境损害造成的全部赔偿费用,共计超143万元
事发2021年7月,某金属制品厂厂长陈某和覃某将厂内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乳化液,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杨某田(另案处理)处理。杨某田伙同禹某、杨某(另案处理)将部分废乳化液倾倒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静云路与龙岩路交叉路口处的市政污水管网内,造成附近一个鱼塘被污染,鱼类大量死亡;部分废乳化液倾倒到西南街道金森大道福代啤酒厂附近污水管网,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同年7月19日~24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街道监督管理所对案发地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同时委托第三方公司将该处市政污水管网内的污染物抽取出来应急贮存。据统计,被应急抽运暂存的疑似废乳化液物质约158.475吨,疑似一般白色废水的物质约51.4吨。经鉴定,该废水含汞、砷、镍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

后经法院审查,判决上述金属制品厂、陈某、覃某及禹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其中该金属制品厂判处罚金10万元;2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1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

今年3月,经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西南监督管理所介入,该金属制品厂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承担此次环境损害造成的全部赔偿费用,污水应急监测费用和专家意见费用,加上前期已支付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鱼塘主的经济损失、鱼塘污染修复整治费用,合计143.95696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有关负责人:

本案件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实现了惩治犯罪和环境修复的双重目的。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随意倾倒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当事人还须承担巨额的受污染环境治理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佛山日报记者何艳纯,通讯员吴倩茵
编辑:佛山新闻网 陈健欣审校:陈文钰、朱静仪、刘丹红、李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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