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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坭发布专栏] 自建房报建常识get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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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连日来,三水区各镇街迅即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排查和消除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农村人口、外地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城区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成为“城中村”。农村自建房为了满足自身居住需求和经营需求,也随着“城中村”的发展“越长越高”。由于农村自建房大多缺少正式的施工设计图,也不是由有资质的施工队承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和房屋质量等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5月2日,三水区召开自建房建筑安全排查整治紧急会议召开,部署开展全区自建房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后,全区七镇街迅速行动,开展自建房建筑安全专项工作,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实现长效管理;同时加强自建房安全宣传,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

那么,在三水,自建房报建需要走哪些审批手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焦点一:自建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报建手续
根据有关要求,农村自建房应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三水区农村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不包括天面梯间房高度),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自建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上的,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还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总而言之,自建房建设有四“不得”:不得无证建房、不得超高超限建房、不得违反安全规定建房、村(居)委会不得为违规建设的房屋出具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报批手续的自建房,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发出停工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查处。

焦点二:出租人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将受罚
根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五倍的罚款。阻碍镇综合执法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焦点三:相关单位和企业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 售 预拌混凝土;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上述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通报其服务对象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相关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相关处罚结果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建筑业行业**管理平台,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 诚 信 记录进行扣分。

来源丨白坭发布、佛山日报
编辑丨丁健迪
审校丨温希明、梁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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