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公司与被告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驳回小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开始,小陈任职商管部经理。2020年8月开始,商场内一租户某餐饮店开始装修,但因没在约定装修时段内施工,导致邻近商户多次向公司投诉。收到投诉后,小陈所在商管部对某餐饮店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餐饮店作出整改。但餐饮店整改效果甚微,餐饮店临近商户多次投诉,原告公司与邻近商户矛盾不断加剧。无奈之下,公司被迫向损失严重的商铺赔偿1万元,以平息纠纷。
事后,小陈作出书面检讨,承认自身存在对装修铺位管理力度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公司认为小陈严重失职,事后检讨不深刻,将其降职为商管部主管。小陈不同意调岗,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索要经济赔偿金。经仲裁裁决,确认公司与小陈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公司向小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公司认为对小陈降职降薪合法合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将小陈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自主订立劳动合同、自主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法官提醒,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若对调整岗位有异议应当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此外,劳动者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能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适应岗位要求。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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