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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佛山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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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佛山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佛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佛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监管工作。

校外培训这样定价

《通知》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培训机构这样收费

《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1年修订版 )》, 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各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账号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以培训贷等贷款方式缴纳的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贷款缴纳费用。同时,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通知》还对校外培训的收费时段、提前收费时间作出规定。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 ,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预收费资金这样监管

《通知》要求,佛山统一采用存管银行托管方式进行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点所在区范围内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

专用存款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存管银行不可挪作投资、理财等其他用途,不得额外收取机构的存管费用。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到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通知》提出,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校外培训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各类预收费款项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保证金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采用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的机构自有资金,作为承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机构新收取的预收费用,可采用第三方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机构预收学员下一季度培训费须全部进入专用存款账户,在该季度开启后,由银行自专用存款账户按课程学习期4:3:3分阶段划拨资金至机构。对于采用风险保证金的,实行与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各类预收费款项一致的资金监管模式,保障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 (3个月)的费用总额。

同时,存管银行定期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或者单个月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培训机构跑路风险。

培训机构这样退费

对于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来源:佛山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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