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 欠 债 务 的 公 司 “ 人 去 楼 空 ” , 所 欠 款 项 就 无 法 追 回 了 吗 ? 近 日 , 三 水 法 院 审 结 一 起 执 行 异 议 案 , 依 法 追 加 未 实 缴 出 资 股 东 为 被 执 行 人 , 对 欠 债 公 司 所 负 债 务 在 出 资 范 围 内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成 功 保 护 了 申 请 执 行 人 罗 先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2 0 2 0 年 , 因 追 讨 货 款 无 果 , 罗 先 生 将 某 贸 易 公 司 诉 至 三 水 法 院 。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 法 院 作 出 民 事 调 解 书 。 因 贸 易 公 司 拒 不 履 行 义 务 , 罗 先 生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但 此 时 , 贸 易 公 司 已 “ 人 去 楼 空 ” , 处 于 经 营 异 常 状 态 , 且 没 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经 查 询 , 罗 先 生 发 现 该 贸 易 公 司 系 股 份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其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形 式 为 认 缴 出 资 , 股 东 刘 某 、 左 某 虽 然 各 自 认 缴 出 资 2 5 万 元 , 但 事 实 上 均 未 实 际 出 资 。 抱 着 追 回 欠 款 的 希 望 , 罗 先 生 向 三 水 法 院 提 出 执 行 异 议 申 请 , 要 求 追 加 股 东 刘 某 、 左 某 为 被 执 行 人 。 三 水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 虽 然 贸 易 公 司 《 章 程 》 约 定 股 东 的 认 缴 出 资 时 间 为 2 0 3 0 年 , 但 因 贸 易 公 司 目 前 明 显 无 法 清 偿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债 务 , 故 罗 先 生 申 请 股 东 刘 某 、 左 某 的 出 资 期 限 加 速 到 期 理 由 充 分 。 据 此 , 依 法 裁 定 刘 某 、 左 某 两 人 应 在 认 缴 出 资 范 围 内 对 贸 易 公 司 拖 欠 罗 先 生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法 官 说 法 股 东 出 资 义 务 加 速 到 期 制 度 , 是 指 在 公 司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 已 具 备 破 产 原 因 , 但 不 申 请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未 届 出 资 期 限 且 未 完 全 出 资 的 股 东 丧 失 期 限 利 益 , 应 提 前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在 未 出 资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未 清 偿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 建 立 对 于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市 场 交 易 安 全 稳 定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及 股 东 的 认 缴 出 资 额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外 公 示 信 息 ,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外 交 易 的 基 础 。 正 是 基 于 此 种 信 赖 , 交 易 相 对 人 才 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交 易 , 这 也 是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东 认 缴 出 资 额 公 示 公 信 力 的 意 义 所 在 。 在 公 司 认 缴 制 制 度 下 , “ 股 东 出 资 加 速 到 期 制 度 ” 为 解 决 执 行 难 提 供 了 有 效 出 路 , 可 以 防 范 在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制 度 下 , 股 东 利 用 出 资 期 限 规 避 缴 纳 出 资 的 责 任 , 逃 避 对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法 定 义 务 。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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