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没有年检上路肇事了,保险公司不用赔。而私家车没有年检却被盗了,保险公司仍要赔。同样是没有年检的车辆,但三水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案例一: 货车肇事,车主自己赔 今年6月8日上午,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三水南丰大道,与一辆轿车相撞,轿车司机受伤入院。交警认定,王某驾驶没有按期年审的车辆上路,并且在转弯时没有避让优先直行的轿车司机李某,应负全责。 李某治病、修车共花费3.5万元,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称,其与王某签的保险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通过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王某没去年审,违约在先,赔偿责任应由王某一人承担,和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肇事货车没有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没有进行年检的情况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免责。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私家车被盗,车主获赔 三水车主李某,连续2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内,李某车辆被盗,报警后在3个月内未能找回,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提出,李某的车辆在第2年未按时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李某称,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将上述免责条款向其说明;同时,该条款本身也有问题,是否年检与车辆被盗的风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向李某解释、说明过上述免责条款;另外,由于车辆被盗与车辆是否年审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加大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所援引的免责条款不应适用,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官解析: 汽车被盗属于“例外条款” 三水法院法官表示,车主购买保险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但是如果没有对车辆定期年检,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但例外的情况是,车辆没有年审,被盗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和车辆被盗与车辆是否年审没有直接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