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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史者不得任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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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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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昨日,经过(最新)修改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根据该《办法》,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每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办法》特别提出,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而对于入园儿童,《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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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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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过可以任职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甚至机关领导...囧
不左不右,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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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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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华南人才市场凡周二、周六进行现场招聘会。最新招聘会信息:http://www.m0757.net/thread-47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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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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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路过:dabi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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