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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城的三水杀婴案母亲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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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震惊全城的三水杀婴(未遂)案尘埃落定。三水法院昨日传出消息,男婴母亲周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2年。
  今年4月11日下午,周某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新路中旅社宿舍楼产下一男婴后,用一把水果刀将该男婴颈部等部位割伤,并装进一个塑料袋中,遗弃在宿舍楼梯口的垃圾桶里。次日0时许,该男婴被人发现后获救。经法医鉴定,该男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男婴出院后由生父抚养(详见4月13日A10版及其后“伤婴案”连续报道)。
  三水法院于今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开审。记者昨日获悉,三水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周某犯罪未遂,并在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因此,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周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争议
  从重派:两年太轻
  周某最终获刑2年,对于这一结果,有人认为判处太轻了。本案中,周某的犯罪手段是较为残忍的。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是周某却不顾这种基本人伦,拿起水果刀准备置自己的孩子于死地,践踏了人性的最底线,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为恶劣,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该案的判处结果也被“新三水”论坛发布,并引起讨论。网友“康乐少爷”说,“两年太短了”,该网友说,周某犯的乃是“人生的悲剧”,而只判其2年徒刑,则是“律法的悲剧”。
   但另有法律人士认为,刑罚具有惩罚与教育功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被告人改过自新。三水法院有关人士也表示,周某的犯罪行为仅造成婴儿轻伤的后果,属于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未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据了解,因亲生父母无暇照看,周某从小被寄养在亲戚家中,犯罪时的文化程度仅为初中一年级,后天的成长环境一定程度对周某的心理发育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周某在怀孕时还是未成年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刚满18周岁,对自身行为的无知和心智发育的不成熟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因素。
  所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周某减轻了处罚,更注重刑罚的教育作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官在庭审和判决宣告时,都对周某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引导其重树正当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帮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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