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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禁止商办变公寓!样板房不得设居住功能误导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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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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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11月15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拟对佛山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和服务型公寓进行更有效规范。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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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局官网截图


当中明确列出多项规划,佛山房产为大家划重点:

1、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2、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

3、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重点提醒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以及不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因素。


附《关于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一、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一)用地性质
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国有的商业用地(B1)或规划可兼容的商业用地(B1)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业类旅馆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其产权年限为40年

(二)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用地分类明确用地性质,注明公寓比例及设置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设置服务型公寓。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要求执行。
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本区域内服务型公寓式的设置区域和可建比例。

(三)设计要求
1.服务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2.服务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和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参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三第9项确定。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化处理,阳台应封闭且不得外挑,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3.服务型公寓应按不低于公寓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设置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4.服务型公寓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具体位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应当逐套注明服务型公寓。
5.除注明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建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必须集中设置,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层除外)。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居住空间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管道。


二、严格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的销售管理
(一)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功能进行销售,制作专门的《商业、办公类项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对当期销售商品房的规划功能及使用属性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重点提醒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以及不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因素。

(二)规范宣传广告信息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如实发布项目销售广告,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三)完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与购房人需共同在展板旁拍照存档,照片中需能清晰显示购房人、销售人员的正面样貌、身份证信息和展板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录入商品房网签信息时,需上传不少于两张上述照片到网签系统,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存档备查,并由区房产交易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审核时监督落实。

(四)明确不动产权登记要求

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


(五)有关公共配套服务

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
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如需办理有关入户、入学手续的,具体应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做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对现场进行核对,发现对未按照审批图纸进行建设、存在违法改扩建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二)住建部门在建筑施工监督管理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过程中,发现项目施工现场与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不一致的,或经规划部门认定存在违法改建扩建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停工,暂停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城管部门按照职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发现存在虚假宣传广告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佛山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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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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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商住,创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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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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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6 11:14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治标不治本,整份征求意见稿都没有写发生了如何处罚或者处理,到时候出事了还不是只能去法院起诉,人民群众还是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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