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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省三水市建设局女出纳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邓燕球犯贪污罪罪名成立,结合邓燕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一审判处被告人邓燕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1997年11月至1998年10月间,邓燕球担任原广东省三水市建设局出纳、负责经管该局及下属单位的资金。在此期间,邓燕球利用职务之便,以私自支取银行存款及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了原三水市(现为三水区)建设局公款人民币共计575.3710万元。除小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外,大部分用于赌博。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邓燕球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575.37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燕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暂扣佛山市三水区检察院的赃款38.5万元,由暂扣单位退还给被害单位原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邓燕球对一审判决表示接受,但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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